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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 音乐界掀起轩然大波

2012年04月06日 14:43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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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柯

高晓松

汪峰

羊城晚报记者 章琰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46条。这份允许民众在“4月30日之前提出意见”的草案一出,在音乐界掀起轩然大波。

争议条文

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48条: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

第70条: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后,如权利人提起诉讼,使用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说不妥

此次音乐人集体发难,汪峰(微博)、高晓松(微博)、郑钧、陈羽凡(微博)等人的言辞都火药味十足,连电视圈的宁财神(微博)都有了“兔死狐悲”之感:“虽然咱不是音乐圈的人,但对这种恶法,也只能咬牙对抗,否则迟早会蔓延过来,祸害死所有人!”

争议1

变相鼓励盗版行为?

对于三个月的“保护期”,相声演员李光斗指其为“强盗逻辑”,并摆出美国的相关法规,“美国著作权保护期是75年,1998年通过《著作权延长法案》,保护期延长到95年。”

法令只针对录音制品,也激怒了高晓松,“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这时就可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 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为何不包括电影、电视剧?如果所有知识产权都只保护3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

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李广平(微博)也怒斥:“所有音乐人们啊!完蛋了!谁来保护我们辛辛苦苦创作制作的歌曲作品?”歌手陈楚生(微博)则反问:“是否偷了东西上了税就行了?法律难道是 来保护偷窃者的吗?”歌手陈羽凡甚感痛心:“对于为乐而生、唯乐能生者来说,就好比自己的媳妇婚后三年合法归公一样的滋味。”郑钧则感叹:“能说特横的话 吗?不能,那无语吧。如此立法就是为了让强奸合法话,与虎谋皮,与强奸犯聊感情?”

汪峰直言:“在绝大多数国家对盗版和非法及免费下载音乐制定严厉法律的时候,我们竟然颁布了如此匪夷所思的新法规!这悲哀该如何形容!对于所有不劳而获的家伙意味着什么?对于所有善良的创作者又意味着什么?”

争议2

歌手价值超过作品?

高晓松还抛出观点:“幕后创作者将流失殆尽,被迫都去当歌手,无人卖歌,最后也会伤害歌手们。”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CEO周亚平也指出,取消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规定,“以后歌手的价值要大大高于作品的价值”。

周亚平认为,如果46、48条通过的话,唱片公司将不会再为打歌投放广告宣传成本,“只要谁的歌火了,直接翻唱就好了,只要歌手好、制作好,就有可能超过原唱,不花宣传费坐等收钱。此后没有哪个傻子会花钱为他人做嫁衣。”

争议3

或现“法律性”垄断?

不少圈内人认为,在这条法令中最得利的是音著协,音著协或会“趁火打劫”,扩大对创作人收益的分成。著名音乐人小柯(微博)在博客中表示,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 权代理公司的核心内容就是版权,而第48条“等于拿走了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代理公司的核心资源,最终形成行业‘法律性’的垄断”。

标签:著作权法 音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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