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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海外版权??生日快乐歌一年版费200万

2012年04月07日 08:37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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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46条的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音乐人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疑,认为新草案是在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

那么新草案是否真的如同坊间诟病的“亲盗版而伤原创”呢?记者搜集了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案并采访了海外律师,发现类似的规定在其他国家也有,只不过他们对于“使用”的含义进行了清晰界定,并明确了更多细节,才免于被艺人和民众误解。

翻唱是否侵权?

草案与美国规定基本一致

对于中国刚刚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第46条的内容,美国华裔律师海明昨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国对录音制品的相关规定与其基本一致。

海明说,草案中的“使用”一词是指可以引用,和“拥有”存在很大差异,这一点应该正确理解。他人只是可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并不是拿原版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和用于商业用途,这在美国也同样适用。

他举例说,比如美国知名乐队披头士的歌曲,任何人都可以唱,也可以开演唱会,或者录制成录音制品贩卖,且商业利益所得也归其个人所有,“因为他人只是使用其作品,实际上贩卖的是个人的嗓音,不存在侵权。”

海明同时表示,中国现在公布的是草案,接下来应该会对其中的项目做进一步修改,其中对“使用”的范畴有待进一步规范,明确更多的细节。

此外,对于一些艺人的担心,受访的法律界人士均表示,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非最终的法律条文,也有可能会根据公众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改动。

三个月期限够用吗?

有点短,美国是六个月

记者注意到,现行《著作权法》也有录音法定许可的规定(第40条),但不同之处在于,新的修改草案删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例外规定,同时新增了“3个月后”这个时限规定。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知识产权律师赵成伟认为,删除条款一定程度上减弱了著作权人支配自己作品的力度。但这只涉及“私利权”,并不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如果加上“版权人要求不让使用就不能使用”会更加合理。

知名音乐人高晓松也在微博上表示:“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难以家喻户晓,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是赤裸裸地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对此,海明表示赞同,他认为,草案中规定的“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这个时间有些短,在美国规定的是“6个月后”,因为录音制品出版3个月刚好处在热销的阶段,这个时间是否需要延长,可能还需要更多探讨。另外,加强集体管理权收版权费基本靠谱,但是也有一些隐患,比如增加了版权人与音著协产生纠纷的可能,因为两者的地位并不平等。

标签:海明 录音制品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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