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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界联合发声 建议著作权法条款三月改三年

2012年04月12日 01:38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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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4月12日报道 (记者吕莉红)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发了整个音乐界的大讨论。昨天,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在京召开媒体通气会,公布了他们对于草案部分条款的修改意见。

昨天的通气会长达近三个小时,刘欢、小柯、宋柯、张亚东、谷建芬等著名音乐人及数十家唱片公司的代表到场。众音乐人纷纷表达了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部分条款的强烈不满。刘欢认为,草案的出发点匪夷所思,“这个草案如果通过,对整个音乐产业将是灭顶之灾,将彻底扼杀音乐人的创作积极性。音乐市场会完全变成港台、日韩、欧美音乐的天下,内地音乐只会充斥着各种劣质作品。”对于有的法律专家认为“新法的相关规定更利于传播,可以有效防止唱片公司对作品的垄断”的观点,刘欢直斥荒谬:“这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著作权人的利益,关于传播应该有另外的法律。”

音乐人周亚平作为代表,宣读了众音乐人内部讨论后对于草案的修改意见。对于最受争议的“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周亚平称,唱工委和流行音乐学会的修改建议是把3个月的强制许可期改为3年,并在后面增加“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排除条件。据了解,唱工委将通过相关渠道和组织反映行业心声,将最终修改意见汇总递交给相关机构。

标签:著作权法 音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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