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国无轮奸罪 李天一76人律师团不成立
最早报道“曝李天一第一个与女子发生关系 不构成轮奸”媒体截图
核心提示:3月9日有媒体刊登“曝李天一第一个与女子发生关系不构成轮奸”一文引发网友大量转发评论,记者多方连线证实原稿件存在多处谬误,律师指出,我国刑法中根本就没有轮奸罪,轮奸属强奸罪范畴,且轮奸没有先后之分,另文中提及的“李的76人律师团领队、法律大学副校长张爱国教授”,经多方搜索相关消息,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并不知晓“法律大学”及“张爱国教授”,此大学信息和教授身份仍需进一步查证。
3月9日,微博热传“李天一最先奸女不构成轮奸”引来众多网友围观,但此消息最终被证实为虚假内容。记者连线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山律师,岳律师指出,我国刑法中根本就没有轮奸罪,轮奸属强奸罪范畴,对量刑有重要意义。
有消息称: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罪于7日被批捕。李的76人律师团领队、法律大学副校长张爱国教授对媒体表示,李天一因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罪,只是以判罚较轻的强奸罪批捕,这是律师团所有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此消息已被证实为虚假内容。经凤凰娱乐搜索发现中国并没有大学叫法律大学,更没有名为张爱国的副校长。
然而,李天一为何罪名为强奸而不是轮奸?轮奸和强奸该如何界定?岳?山律师解释道,“我国没有轮奸罪,只有强奸罪。两人以上就可构成轮奸,轮奸是强奸的一种。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网友热议的轮奸先后的问题,岳律师表示轮奸没有先后,要看他的主观意识,如果他主观意识上并不知道后面有人要实施强奸,那么就不算轮奸;如果他的主观意识上知道,是故意的,并与他人共同犯罪,先后紧接着对同一女性强行奸淫的行为就是轮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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