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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湘被侵权案胜诉 终审维持原判其获赔5万余元

2013年04月07日 15:12
来源:扬子晚报网

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于“电波拉皮”“美白针”,甚至“处女膜修复”广告后,主持人李湘将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北京为佳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李湘获赔5万余元。

电视节目主持人、影视演员李湘起诉称,2012年4月,她发现为佳时代公司在其下辖网站的网页中擅自将自己多幅照片用于“电波拉皮”“美白针”等美容整形类医疗手术的商业宣传,甚至用作“处女膜修复”等女性私密整形术的商业宣传,而上述医疗手术的广告主和受益方为宏康医院。

一审法院认为,为佳时代公司在其下辖网站的网页中的主要内容系宣传、介绍宏康医院的情况,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因此,为佳时代公司、宏康医院未经李湘许可,使用李湘肖像进行广告宣传,侵害了李湘的肖像权,并对李湘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构成了对李湘名誉权的侵害。法院结合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及为佳时代公司、宏康医院的营利情况等因素,判决两被告在网站首页上显著位置连续7日刊登致歉声明,澄清事实,为李湘恢复名誉,向李湘致歉并赔偿52200元。

判决后,宏康医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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